必知: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
更新时间: 2023-09-09
广州星遨发现很多客户对于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知识了解的并不多,因此,为大家提供一份关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,请大家务必按规定建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违规,遭到公安部门的处罚。
**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,改善道路交通状况,保障交通
安全畅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和《城市规划条例
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、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。
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
。
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。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
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;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
务的停车场所。
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,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
的要求,其规划设计须遵守《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(试行)》。
停车场的设计方案(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),须经城市规划
部门审核,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,方可办理施工手续;停车场竣
工后,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。
第五条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大型旅馆、饭店、商店、体育场(馆)
、影(剧)院、展览馆、图书馆、医院、旅游场所、车站、码头、航空港
、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(区),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;有条件的小
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。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
工、同时使用;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,城市规划部门
不予批准施工。
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,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。
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
停车场。
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末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,应逐步补建或扩建。
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,应征
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。
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,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
批准。
第七条 需要利用街道、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,应由公安交
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,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。
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,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
务的专用停车场,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。在停车场停车者,必须服从管
理人员的指挥。
鼓励单位、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,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**有关
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。
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
,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。
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,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
止纠正,并视其情节轻重,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、罚款、吊销建筑许可
证的处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