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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用:车辆违法被拖移 车主不用交停放保管费

发布时间:2023-09-11

广州星遨从省发改委获悉,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,江西省针对城市道路救援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收费出台规定,公安交管部门对依法需要强制扣留的机动车,在法定处理时限内的停放,当事人不承担车辆停放保管费用。如此前各地规定与此次省发改委出台的新规定要求不符,均应修改完善,并于3月底前实施。

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,是指社会救援机构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**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。其收费主体为有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,遵行有关价格政策,按照谁委托、谁付费的原则收取相关费用。救援服务收费实行**定价管理,由设区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相关收费项目,收费标准按**高不超过普通公路救援服务相应标准的80%核定。

此外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拖移的违法停放的机动车,以及依法强制扣留的各类机动车,属于行政执法行为,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移或停放保管等费用,也不得要求其**的社会救援机构向车辆当事人收取费用。

公安交管部门对依法扣留的机动车,要妥善保管,若在保管期间损坏或遗失,应按规定赔偿。其停放保管场地,必须是取得机动车停放保管资质,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**的停车场。对依法强制拖移和扣留的机动车,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其车辆拖移或停放的地点。

对依法需要强制扣留的机动车,在法定处理时限内的停放,当事人不承担车辆停放保管费用。如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,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,此停放期间所发生的停放保管费用由当事人负责。

此外,按照谁委托、谁付费的原则,应由当事人委托救援机构施救,公安交管部门不能强行委托。但在应当事人要求或当事人出现意外丧失知觉的情况下,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代行委托。对依法拖移和扣留停放保管的机动车,其委托人即为公安交管部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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